当前位置:业务领域 >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联系方式 CONTACT WONT

后勤:023-67956335

电话:400-685-5868

手机:15902388495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号特2号中冶大厦19楼1902号

邮编:400015

Email:wanchenglawyer@163.com


万诚律师事务所

未经共有权人同意出租房屋合同无效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双方之间没有约定,则对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下面,我们就来看看未经共有权人同意而私自出租共有房屋该怎么办。

【案例】

李某与儿女共有一处房屋。两年前,李某被女儿接到外地安度晚年,家中的房屋便交给小儿子管理使用。去年12月,其小儿子未征得李某及姐妹的同意,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经商,租赁期限为5年,并将预收的1万元租金据为己有。今年1月,得知儿子擅自出租房屋,承租人破坏房屋结构进行装修后,李某便委托女儿回老家进行交涉,要求收回房屋。可其子以已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不得违约为由,不同意中止协议。

李某随即委托律师,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被告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并返还房屋。针对儿子提出的李某曾同意出租房屋、现李某年老患有老年性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辩称,李某还专门到司法鉴定部门作了民事行为能力鉴定,证明其意志行为活动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同意将该房屋租赁给他人经商使用,侵犯了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对该房屋的共有权利,其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协议依法应确认无效,承租人应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及其他共有权人。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另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房屋不得出租。因此,消费者在租住房屋时要确保房屋所有的共有权人的同意,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在线法律免费咨询,免费在线律师咨询,请点击咨询按钮。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因客观原因无法采集到相关作者信息,如果无意中侵犯了作者著作权!请来信来电删除!
400685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