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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医疗产品损害纠纷

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涉及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和医疗机构要承担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为了避免患者受到医疗产品损害后,遭遇医疗产品的提供者和医疗机构之间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法律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后,在不考虑到底是谁的责任的情形下,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王先生因“阵发性胸闷、憋气2个月,伴心率减慢”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冠心病、ⅱ型房室传导阻滞”。由于王先生身体及治疗的需要,医院为其植入了医院刚刚引进的双腔心脏起搏器。一个月后,医院为王先生行“以及起搏器安装术”。手术后,王先生的心率出现失常,窦房出现传导阻滞,经检查诊断确定为心脏起搏动器电极导线于王先生右锁骨部位折断。

该案是典型的因医疗器械不符合质量标准,因而对患者导致的伤害,王先生可以将是人民医院或者心脏起搏器的生产商作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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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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