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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小夫妻领证不满3个月,双方妈妈才见面:竟是亲姐妹

福建省龙岩连城县的张女士和罗先生新婚不满3个月,却吃惊地发现,双方竟是正儿八经的表兄妹关系。这对新婚夫妻知道真相后欲哭无泪,《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婚姻关系无效。近日,连城县法院作出判决,张小姐和罗先生婚姻关系无效。

深圳工作相爱后 登记“完婚”

据介绍,26岁的张女士与28岁的罗先生两人均在深圳工作,张女士家在龙岩上杭,罗先生家在龙岩连城。由于工作关系互相认识,后双方恋爱并同居。去年12月12日,双双到当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完婚”。

今年正月,当张女士母亲从上杭来到连城上门认亲时,亲家母竟不约而同地惊呼起来,发生了啼笑皆非的尴尬事。原来,两位母亲竟是多年不见的同胞姐妹。张女士和罗先生真是欲哭无泪。

2月22日,张女士将夫君罗先生告上法庭,称夫妻两人的生母系同胞姐妹,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庭上,罗先生对张女士的所述事实毫无异议。双方表示无财产问题需要处理。

法院判决 两人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以及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本案中,张女士和罗先生系有血缘关系的表姐弟,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双方的婚姻认定为无效。

法官介绍,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指的是与自己出自同一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情况,包括三大类,即:

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间不能结婚;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上下辈旁系亲属,包括叔、伯、姑与侄儿、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

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平辈旁系亲属,包括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

亲姐妹这么多年不联系也真是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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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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