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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老板灌醉侵犯,四名同事作假口供,后因伪证罪被判刑!

女孩被老板灌醉侵犯,四名同事作假口供,后因伪证罪被判刑!

2017年6月17日凌晨4:58,上海某小区监控拍下一男一女走进电梯,视频显示女子整个人的重量瘫在男人身上,事后女子报警,称该男子对她实施了强奸。

女生叫小梦(化名),出生于1992年,当时25岁,在上海一家电子商务公司工作。小梦出事后,联系了自己的同学朱先生,说自己前一天公司聚会,喝了酒,后来不知怎么就到了老板马某的家里,遭受了侵犯。

在朱先生帮助下小梦报了案,随后马某被警方带走调查。马某出生于1984年,是某电子商务公司的负责人,马某说当晚二人都是自愿的,因为小梦没有反抗。但小梦的说法是,因为没有酒醒,浑身没有力气反抗

警方认为,弄清楚小梦当晚的真实状态是最关键的。警方先是调取到两段监控,证实了小梦当晚已有了醉酒的表现,随后便调查相关证人。

四名证人全部改口

案发那天,小梦参加的是公司十几个人的聚餐,包括老板马某,小梦的两名舍友张丽(化名)、张玫(化名)在内。两名舍友说,小梦和马某一组玩色子,输了的喝酒,小梦输得多,喝了不少酒。其他知情人小胡、小许都证实了此说法。司机小许笔录里还提到,小梦和马某同住一个小区,小许接他们回去后,马某并没有送小梦回家,也没有联系小梦的两个舍友。

调查后警方认定马某涉嫌强奸,将其逮捕,移送起诉。2017年12月,马某涉嫌强奸一案开庭,小梦没有出庭,检察机关通知了张丽、张玫等四名知情人出庭作证,当庭四位证人的发言却出现了转折。

四名证人全部改口,说小梦当天并没有喝醉,状态是清醒的。因说法都和此前大相径庭,一审的公诉机关认为他们可能涉嫌伪证犯罪,把线索移送给了公安机关。2018年3月,警方去小胡的老家找到了他,小胡当时还是未成年人,在教育之下,小胡当场承认在法庭上作了伪证。

视频截图

微信群暗藏玄机

小胡告诉警方,他当时在公司实习,2017年11月法院有工作人员通知他出庭作证,紧接着有个朋友联系他,说他之前对警方说马某“坏话”,马某出狱后会“搞死”他,并保证“全部安排好了”。

开庭在2017年12月12日,他和张丽等另外三名证人,打车到法院旁边的餐馆里,遇到了杨某。在杨某的指示之下,他们统一说小梦没有喝多。

杨某出生于1978年,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和马某正在合作生意。调查中,司机小许又向警方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开庭前三天,公司另一名领导翟某建了一个群,群里有小许、张丽、张玫和杨某,杨某鼓励他们作伪证。随后还将群名修改为“为正义而战,马总工作组”。

司机小许说,即便在庭审过程中,杨某还一直在和他微信聊天,掌握动态。当天庭审结束后,他们四名证人又和杨某、律师见面,律师教他们,面对质疑与笔录不一致的情况时,该如何应对。

查清几名证人涉嫌伪证后,马某涉嫌强奸一案终于能继续推进了。2018年9月上海市青浦区法院认定,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之后马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马某被判刑后,朱先生本想联系小梦,告诉她这个结果,但他发现小梦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微信也把他删除了。

之后,司法机关也追究了这几名证人的法律责任,2019年1月,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小许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张丽一年三个月,张玫一年三个月,小胡十个月,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杨某一年四个月。张丽和张玫提起了上诉,2019年3月26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丽、张玫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普法时间

Q1:几名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让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拖延了很久,也加重了受害人的痛苦,您怎么看这起案件?

A1:这个案子主要是涉嫌一起强奸案,强奸罪除了采用暴力、胁迫手段之外,还可能会采用其他的手段,在同等程度上有一个强制性。这个案件中的问题点就在于,是不是这个女孩子由于喝醉,已经不能或者不知反抗。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包括其他的一些证据来说,都是同等重要的法定的证据种类。强奸类的案件,一般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环境之下,所以对于外围的证据来说,取证相对比较困难。在这个案件中,因为有这么多证人的存在,所以对于证明这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情节来说,还是非常有价值的。

Q2:有的人可能会认为,作证不就是被问几句话吗?可以随口一说,这种观念怎么看?

A2:这种观念肯定是错误的,因为证人作证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是任何一个公民要履行的一个法定的义务。简单地来说,第一项 法庭通知必须到庭,第二 到庭之后你必须开口,第三项就是在法庭陈述的时候,必须是如实陈述,如实作。如果在法庭作证的过程中说谎、隐瞒真相,我们刑法中也规定的有伪证罪,所以是有比较严重的法律后果的。法官通过证人的出庭作证,可以察言观色,作出判断证言可靠不可靠,从而认定案件事实。另外一方面它也给被告人,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反驳的机会,也是保护被告人辩护权的一种反映,所以说它是一个双向的一个效果,一方面有利于惩罚犯罪,另外一方面也有利于保障无辜。在我们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边,中央就提出了这样一个改革的举措,就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它的核心要求就是要求,庭审应当在比如说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一个决定性的作用。这中间的核心要求,就是要证人出庭作证。

Q3:那魏教授对作证的这种不积极不严肃的思想观念和现状,有什么样好的建议能改善呢?

A3:我们现实的一个情况,就是证人作证并不积极,所以为了改变这样的局面,除了我们要加大法制宣传。让公民意识到,这是他的法定义务之外,立法也规定了一些措施,可以要求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一系列的保护性的措施。比如说不公开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另外,在作证的时候,采取一些不暴露本人的外貌、真实声音的这些手段,还有关于证人可能会支出一些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之类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也是应当有一定的补偿的,所以说我们未来在这方面,应该组织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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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渝中区万诚律所 来源:CCTV 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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