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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法院发出全省首例 “反向行为保全”诉前禁令
近日,余杭法院收到了一个特殊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与以往知识产权权利人作为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不同,本案的申请人徐某是一名被投诉侵权人,他以投诉人涉嫌恶意投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责令投诉人停止投诉。此类申请被业界称为“反向行为保全申请”。据了解,本案系浙江省首例针对“反向行为保全申请”出具的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申请人徐某是一名淘宝卖家,主要销售阿胶糕包装盒,而被申请人之一的田某,同样也在淘宝上开设网店,销售阿胶糕包装盒。另外两名被申请人刘某和世博公司在登录IP地址、UMID地址以及账号绑定邮箱等方面都与田某有着密切关联。自2017年12月起,田某、刘某和世博公司分别以著作权侵权为由针对徐某的店铺共发起了23次投诉,导致徐某店铺内12条热销商品链接被删除。然而,经过徐某调查发现,三名被申请人投诉时向阿里知产平台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品公开发表记录、授权证明等材料大多是经过伪造、变造的虚假材料。鉴于田某与徐某的竞争关系及三被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申请人徐某认为,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团伙性的恶意投诉,目的是帮助被申请人田某的店铺清除竞争对手,占领市场份额,于是决定先行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以暂时制止三被申请人的恶意投诉,以免错过即将到来的销售旺季。
余杭法院受理该申请后立即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双方认证信息、被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属信息、投诉材料以及山东省版权局、重庆市版权局等机关出具的查询材料等证据进行了仔细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具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三被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三人使用部分变造、伪造的权属证明、发表证明、授权证明等材料分别多次针对申请人的淘宝店铺进行著作权侵权投诉,致使申请人的部分商品链接被淘宝公司下架删除,从而达到清除竞争对手、取得竞争优势、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涉嫌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采取保全措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涉案店铺销售的是阿胶糕包装盒,具有较强的时令性。一方面,即将到来的秋冬季节正是阿胶糕的销售旺季,阿胶糕包装盒的需求也将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秋冬季节历经的国庆、元旦、春节以及 “双十一”、“双十二”也是商品销售的旺季,如果不采取及时保全措施,会影响申请人的正常销售,造成申请人的销售损失。此外,网店的销售链接被删除会导致不可逆的损失,一旦商品链接因涉嫌侵权被下架删除后,即使之后发现系恶意投诉所致,链接再被恢复时,该链接的排名、引流能力将不复从前。同时,根据淘宝公司制定的规则,一旦侵权投诉成立,除删除链接外,往往还触发店铺扣分、临时监管、限制发布商品或参加活动等处罚措施,这将对整个店铺的流量引入、营销活动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整个店铺的销量。
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双方利益失衡。虽然阿里知产平台设有投诉申诉机制,但是鉴于伪造著作权登记权属等行为具有隐蔽性,申请人因不知晓权属有误或无法及时取得有效证据从而导致申诉失败、链接被删的风险客观存在。相反,三被申请人因行为保全被限制投诉产生的后果主要是在行为保全期间内,三被申请人将无法通过阿里知产平台针对申请人的淘宝网店进行投诉及时制止真实的侵权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其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申请人停止侵权。此外,法院已经责令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因此,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三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基于上述原因,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余杭法院做出裁定,责令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针对申请人淘宝店铺向淘宝公司提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行为,保全期限至2020年2月29日止。余杭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中,余杭法院及时受理和审查当事人的保全申请,兼顾及时保护和稳妥保护的精神,审慎审查,及时裁判,积极运用行为保全制度效能,合理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利益,充分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余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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