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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缓刑期间再犯新案,发现之前没有查到的罪刑,结果数罪并罚。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某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现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庄某某得知,通过提供储蓄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获取转账金额万分之六的收益后,便将自己的卡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经统计,庄某某提供的卡累计流入金额87.42万元,其中7名被害人共计被骗的19.5589万元直接流入庄某某的账户内,庄某某获利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2021年的犯罪事实,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某法院审理的刑事判决中未予体现,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判决,系漏罪。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帮助取现的手段予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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