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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9月7日,某地产公司与肖某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肖某所购商品房为清水房,建筑面积147.18平方米,总成交金额为1506429元,某地产公司应在2020年3月20日前交付房屋等。合同签订时,某地产公司未对案涉房屋处于“腰线层”进行告知。肖某于2019年12月24日对房屋进行验收,发现其所购房屋阳台栏杆上半部分为玻璃,下半部分为砌筑墙体,实际位于“腰线层”,同楼栋其他楼层房屋的阳台栏杆通体为玻璃栏板,即玻璃栏板直达阳台地面,没有砌筑墙体。肖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地产公司将案涉房屋景观阳台栏杆恢复至同户型其他楼层统一标准,并支付“腰线层”瑕疵赔偿金30128.58元(房屋总价的2%)。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位处“腰线层”,某地产公司应如实告知买受人,以便让买受人作出是否购买的选择。但其在缔约前的宣传介绍及缔约过程中均未对房屋与其他楼层房屋之间存在的差异作出必要的提示和合理的说明。该房屋阳台与同户型其他房屋相比存在差异,对肖某在居住使用过程中的观感明显产生不利影响。砌筑墙体与全玻璃栏板相比,也导致阳台可利用空间减少。某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肖某合理预期的通常标准,故应承担违约责任。肖某要求整改,因整改涉及规划许可并将导致小区楼栋整体外观受到影响,某地产公司客观上难以实施,遂判决某地产公司支付肖某房屋总价款2%的损失。某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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