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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保姆接娃出车祸起诉雇主,法院判决:有头盔不戴,不担责!

2021年,李某(家政服务人员)与张某(雇主)签订《家政服务合同》,约定李某向张某提供家政服务。

根据合同约定,张某选择李某为其提供保-姆服务,包括家居保洁、衣物洗涤、熨烫与保养、家庭采购、简易家庭餐制作、做晚餐、手洗衣服、接送孩子上学、课外辅导、厨房打扫卫生等。合同签订后,双方一直按约履行合同。

2022年10月的一天,李某骑电动自行车接送小孩时,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

张某:电动车是我提供的,我也向保姆李某提供了头盔,但李某在骑车过程中并未佩戴。

李某:张某确实向我提供了头盔,但因为着急出门,所以没有佩戴。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协商未果,李某向渝北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

渝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错。

首先,李某根据张某指示,提供的劳务系接送小孩,该内容未超过《家政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其次,张某提供电动自行车同时提供了护具,李某作为理性成年人,应当预见不佩戴护具可能造成自身损害;最后,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确定本次交通事故李某负主要责任。

综前所述,法院认为张某对李某提供劳务所受到损害不存在过错,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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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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