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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净身出户”离婚协议以列举方式列举财产分割,未列举事项公司股权是否属于财产分割的内容。

法院裁判xxx公司在辛某与张某婚烟关系存续期间设立、张某系xxx公司股东其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辛某与张某签订的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重庆渝北区xxx路x号x室房屋进行了处理,确认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所有、男方自愿放弃房屋产权份额,另明确男方自愿放弃家中时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这是双方在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自愿离婚协议书有关财产处分的约定是否涉及对xxx公司股权的处理。法院经查,自愿离婚协议书以列举方式列明了财产,虽xxx公司的股权未出现在举项目中,但协议书同时以“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对时产分割进行了概括性陈述,故自愿离婚协议书对财产的处分应及于xxx公司权及由此行生的时产权利;这样的结论,也与双方离婚前,辛某多次出具的材料中将xxx公司资产给予张某或儿子小辛,自己净身出户的意思表示相互印证。

虽双方离婚后,辛某与张某、过某某、小辛等就xxx公司的股权分配等签订了转让协议,约定辛某分配得xxx公司49%的股权,但转让协议明确约定协议自签字后至公证处公证生效,后各方未就该协议办理公证手续,故该协议书未生效,现张某、过某某、小辛等均不同意转让协议的内容。综上,辛某要求分割公xxx司股权及利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渝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規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辛某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本案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后语

净身出户并非法律术语,是民间对于婚烟一方在离婚时放弃共同财产的通俗说法。夫妻之间将财产约定归属一方可能是对另一方情感、经济的补像或是害赔偿,该财产分割条款是附随于身份行为的,不符合赠与的无偿性,因此不能单纯认为系赠与。实践中,法院在判决时,即使认为是赠与,也带有道德义务性质,除诈、胁迫等能形外,不可任意撤销。若是允许任意撤销,则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离婚协议以列举方式列举财产分割,未列举事项即公司股权是否属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根锯协议条款解释规则,我们认为本案公司股权应属于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的内容。首先,对于离婚协以条文的解释,须探究当事人内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判断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首要方法,是判断协议条文的字面意思表示,即文义解释的方法。文义解释要求,解释条款应当按普通字面含义解释。当事人对以词、句、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应接普通的字面含义即一般公众理解的含义和值判断进行解释。对表示围的词句,应作限制解释。如果协议条款将具体事项列举最后用“等”“其他”等文字表达的,对“等”“其他”的解释,应与协议所列的具体事项属于同一种类。

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以列举方式列举了财产,虽然xxx公司的股权未出现在列举项目中,但协议书同时以“男方自愿放弃家中财产及银行存款等,净身出户”对财产分割进行了概括性陈述。按照公众通常的理解,男方自愿放弃了家中财产、银行存款等全部夫妻共同财产。xxx公司在辛某与张某婚烟关系存续期同设立,张某系xxx公司股东,其股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处分应及于xxx公司股权及由此衍生的财产权利。其次,“净身出户”的真实含义可以结合双方离婚前出具的材料统一探究。离婚前,辛某多次出具的材料中将xxx公司资产给予张某或儿子,自己净身出户。这些材料表明,男方“净身出户”的概念涵盖了放弃婚烟存续期间的公司资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中的“净身出户”,可按照之前双方的意思表示习惯理解,涉及公司股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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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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