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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是大家现在非常关注,也是影响我们目前经济的重要问题。最近我们国家成立了一个特殊法院,叫“一带一路”法院,专门为中国产品企业走出去搞法律服务。所以我们搞“一带一路”,法律服务必须跟上。现在我们大资本用的比较多,未来更需要的是大量的中小资本走出去,在这个进程中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支撑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旨在于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出发,简单解读中美贸易战涉及的法律问题。
1.何为“301条款”
“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的俗称,一般而言,“301条款”是美国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条款。
广义上的“301条款”分为“一般301条款”(普遍规定)、“特别301条款”(主要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超级301条款”(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狭义上的“301条款”特指“一般301条款”。
总的来说,“一般301条款”是其他“301条款”的基础,其他“301条款”是“一般301条款”的细化。而狭义和广义的“301条款”之间的关系又是辩证统一的,构成一个完全的体现美国法律文化的价值体系。
由此可知,美国对中国启动的301调查是基于“特别301条款”。
2.“301条款”是否违反WTO规定?
商务部发言人曾多次提到“301条款”极具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是违反国际贸易基本原则的,但实际上,该条款本身并不具有WTO违反性。
早在2000年1月份,WTO在审理欧盟起诉美国“301条款”案件时,就保留了“301条款”,但是要求美国政府做出了一系列承诺。其实,这也不难理解,美国“301条款”说到底还是美国国内法,属于一国内政,并且基于此提起的“301调查”中的观察以及调查活动也不会对他国造成任何实质上的伤害。
但是“301条款”及基于此提起的“301调查”的合规性并不等于美国根据调查结果实施的制裁措施就符合WTO规定,因为单方的制裁行为已经上升到了国际法层面,并且直接会损害他国利益。所以,结合近日以来美国政府的做法,其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在程序及实体方面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1)实体违法
首先,美国对中国加征关税的相关措施违反了WTO最惠国待遇的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指WTO成员一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和豁免,将自动地给予各成员方。通俗点来说,就是在WTO,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征收的关税不能高于这个国家对其他国家征收的关税,美国单方面加税就是在歧视中国,并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
其次,美国加税行为违反了WTO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原则,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这也是WTO成立的初衷。所以,作为WTO的成员国,除了WTO协议中明确规定的“两反一保”(即反补贴,反倾销,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措施中可以提高关税,其他任何情况都是以减让关税为原则。美国单方加税的行为无疑是对该原则发起了最直接的挑战。
再者,美国对中国贸易逆差被美方恶意夸大,严重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美国宣称美中贸易逆差高达3752亿美元,而从中国海关公布的数据来看,中美货物贸易顺差为2758亿美元,与美方统计数据相差了近1000亿美元。那么这1000亿究竟差在何处呢?
第一,从货物贸易方面来看,美国政府的数字没有反映服务贸易,而服务业占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70%以上。早在2016年,美国对华服务贸易出口价值就高达542亿美元,而中国对美国的服务出口仅为161亿美元。不说别的,大家就想想自己或者周围的人每年在雅思、托福考试上投资的资金吧,而这些对于美国来说,都是不算数的。
第二,在美方所计算的贸易逆差中,直接将“在中国制造”等同于“中国制造”,针对只在中国进行加工的商品计算贸易逆差时没有扣除产品本身应该属于美国的附加值。也就是说,你手里的苹果手机,作为加工方的中国明明只能获取几美元的加工费,但是在反出口给美国时却要承担几百美元的贸易逆差。怎么样,是不是很流氓啊?
(2)程序违法
美国此次针对中国展开的制裁措施主要援引的国际条约是WTO框架协议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WTO协议明确规定所有WTO成员基于WTO协议产生争端,应该援用并遵守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所以美方绕开争端解决机制,直接向中国发起挑战的做法违反了WTO的协议规定。
以下是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由上图可知,即便美国最终在WTO打赢了官司,要想对中国发起制裁措施也必须经过WTO的授权。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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