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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差价损失:
所谓房屋差价损失,指的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的房屋市场价格与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房屋价格存在差价。差价之所以构成损失,可从两个角度理解: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履行合同,买方可以获得房屋的增值;因合同不能履行,买方若购入同一地段同等条件的房屋作为替代,将支付更高的费用。
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履行利益损失,或者英美法上的期待利益损失,指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的利益,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一方当事人违约导致解除的情况。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差价损失既然属于履行利益损失,就应遵循损失赔偿的一般原则,包括过失相抵、损益相抵、可预见性原则等。所谓可预见性原则,是指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见,我国法律肯定履行利益损失可予以赔偿,司法实践中,在不违反其他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于房屋差价损失基本上也持支持的态度。
差价的确定方法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上一信息: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