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023-67956335
电话:400-685-5868
手机:15902388495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1号中冶大厦19楼1902号
邮编:400015
Email:wanchenglawyer@163.com
在诊疗活动中,患者知情权对应的就是医疗信息告知义务。患者在就医时,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告知其病情、医疗措施和存在的潜在医疗风险。
在一般的医疗活动中,一是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说明病情,这些病情包括疾病名称、病因、性质、诊断依据、严重程度、发展变化趋势、需要采取何种治疗措施以及相应的后果等;二是说明医疗措施包括可供选择的医疗措施、各种医疗措施的利弊、根据患者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医疗措施、采取该医疗措施预期的治疗效果;三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和医疗风险、不采取医疗措施的危险、采取该项医疗措施大致所需的费用等。
审判实践中,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患者的知情权是否被侵犯:
①告知形式:对除了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医务人员向患者告知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外,其他医疗信息可以通过口头形式完成,但医院应当举证证明口头告知的事实存在;
②告知程度,以告知的信息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程度为准,即所有潜在影响患者决策的风险都应当为患者所知悉;
③告知明确度,必须达到普通病人在相同情况下能够对告知的内容予以充分理解并有条件做出判断的程度。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因客观原因无法采集到相关作者信息,如果无意中侵犯了作者著作权!请来信来电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