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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有人证,百万欠款事实似乎板上钉钉,判决也确认了借款事实。但检察官却发现了反常之处——邵某出具的空白收条,出借人一栏签着吕某的名字。一份空白借据,让当事人背上百万债务。检察机关明察秋毫,发现这是一起虚假借贷案,经抗诉,该案最终再审改判。
2019年4月29日,检察官电话回访这起虚假借贷案的当事人邵某,邵某表示其工厂如今经营稳定有序,对检察官表示感谢。
出具空白借条,被判偿还百万元
“都是那张空白借条惹的祸,我根本不认识吕某,也没有向他借过钱,如今法院却要我还吕某100万元,我比窦娥还冤枉。”2013年12月16日,邵某到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反映情况,向承办检察官诉说冤屈,情绪激动。
邵某是一家电炉厂的厂长,2012年,因资金周转困难,他通过中间人周某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由于出借人不确定,加之对周某信任,邵某将一份自己签名但没有填写出借人姓名的借条及收条交给周某。然而,邵某不仅未收到借款,还被素不相识的吕姓男子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其偿还100万元及利息,而证据正是邵某出具的空白借条及收条,此时出借人一栏签着吕某的名字。
邵某向吕某借债一事,不仅有物证,还有人证。庭审上,中间人周某作证,称借款发生在2012年1月20日,在周某办公室内,吕某将黑色塑料袋装着的100万元现金交给邵某,邵某当场出具借条与收条给吕某。但由于当时借条及收条上没有盖电炉厂的公章,盖章后由周某在第二天将收条交给吕某,几天后再给了借条,出借人空白处是吕某自己添上去的。周某还称,邵某向吕某借款时,还有另一名证人小杰在场。
因吕某提供了借款借据,且周某到场作证,2013年6月8日,法院一审判处邵某清还借款,并承担相应利息。邵某不服提出上诉,但由于证据不足,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检察官发现虚假诉讼端倪
在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前,邵某已向公安机关报警。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联络,查阅了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也分别找该案的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了一处有悖常理之处。
“按理说,债权人与债务人当场办理借款手续的情况下,借条和收条会由债务人一人填写。而在该案中,吕某、周某均陈述邵某在周某办公室当场出具借款手续。但吕某在场的情形下,邵某却未填写出借人吕某姓名,这有悖常理。”承办检察官说。据此,检察官认为该案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在该案中,邵某提供的借据是关键性证据,承办检察官决定从借据入手,进一步查清事实。在案卷中,检察官发现邵某提到自己多次被做资金生意的王某催债的事情,并称当时空白借据就在王某手中,也就是说,空白借据除了被周某、吕某持有外,还曾经出现在王某手中。
原来,就在邵某出具空白借条不久后,中间人周某找到王某,王某同意出借资金给邵某,以转账形式给了周某100万元,并拿走了邵某的空白借条及收条。而由于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周某无法给邵某转款。随后借款到期,王某催债,邵某以未收到钱而拒绝还债。王某找中间人周某协调,周某便将自己对他人的债权转让给王某,同时收回了空白借条及收条,但未还给邵某。
既然王某曾经拿到过空白借据,那会不会有相关线索呢?经过询问,王某称自己曾给空白借据拍过照。于是,检察官以此为突破口,展开了调查。王某虽然拍了照片,却早已将原照片删除,难以证明收条照片确实存在。
在技术部门的帮助下,承办检察官于2013年10月将王某删掉的照片予以还原。电子物证鉴定显示,该照片拍摄于2012年4月28日至2012年9月7日。“证据表明,王某曾持有并保存邵某的收条较长一段时间,周某所谓第二天就将该收条交给了吕某的陈述不实。由此,我们认为周某可能向法院提供了伪证,本案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承办检察官表示,随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查证。
抗诉,真相大白
至此,周某证词已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2014年3月25日,宜兴市检察院获悉周某被法院司法拘留,立即前往拘留所向周某作调查。通过摆明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周某最终承认向法院作了伪证。
“我和吕某向法院打了假官司,借100万元现金给邵某一事是我和吕某编造的,我和邵某没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周某向承办检察官坦白。随后,承办检察官向另一名在场证人小杰调查,小杰也承认作了伪证。
经过审查,检察官还原了案件事实。原来,从王某处拿回邵某的空白借据后,周某因欠吕某借款无力偿还,便将空白借条及收条“抵当”给吕某。而吕某在借条及收条上填写出借人为自己姓名后,持借条及收条至法院起诉邵某及电炉厂,并指使周某及小杰到庭作伪证。
“现有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吕某与邵某、电炉厂之间不存在本案借贷事实,原审一、二审法院依据吕某、周某虚构的借款事实,认定吕某与邵某于2012年1月20日直接发生100万元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2016年5月18日,宜兴市检察院依法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经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江苏省检察院抗诉、江苏省高院再审,最终判决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并对吕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罚。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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