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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搬迁导致工作地点发生变化,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属于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从劳动者的角度来看,则给自己上下班带来了不便。
那么,劳动者能否拒绝公司搬迁后随迁?如果劳动者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用人单位能否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此律师表示,公司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癋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如果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影响较大,公司应当提前告知、充分协商,并采取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缩短上班时间等补救措施。
事由:
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办公场地的调整,征询员工对搬迁的意见,王某在征询表上表示“本人不去”。他认为,自己从入职时起就一直在闵行区工作,现在公司搬至上海市松江区,新旧地址距离较远,如果到新地址上班,那么花在上下班路上的时间太久,且交通不便,因此他拒绝“随迁”。
公司实施搬迁后,王某认为自己早已表达过拒绝随迁的意见,公司搬迁没有取得他的同意。部门负责人和公司人事多次督促他到新地址上班,但他一直予以拒绝,于是公司以其连续旷工3天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王某为此前来咨询,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公司搬迁,作为劳动者是否只能无条件服从?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上海法治报记者 陈宏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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