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业务领域 >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CONTACT WONT

后勤:023-67956335

电话:400-685-5868

手机:15902388495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步行街协信中心C座15楼

邮编:400015

Email:wanchenglawyer@163.com


万诚律师事务所

徐某甲等与邬某贵、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30日,刘某芳搭乘邬某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龚某驾驶的登记为龚某琼所有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芳当场死亡、邬某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由龚某承担主要责任,邬某贵承担次要责任,刘某芳不负事故责任。龚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徐某甲与刘某芳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两名子女徐某乙、徐某丙。其中徐某丙系一级智力残疾人,无劳动能力。事故发生前,徐某丙除每月领取低保50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80元、残疾人生活补贴70元外,无其他收入或生活来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龚某、邬某贵、某保险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20余万元。某保险公司辩称徐某丙每月实际领取低保及残疾人两补,属于有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故对三原告主张的徐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丙属一级智力残疾人且无劳动能力,其所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不属于一般性的生活来源,其应作为刘某芳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徐某丙所享有的残疾人生活、护理补贴是国家给予的救济和帮助,是一种国.家性、社会性、政.策性的福利,是为了逐步解决残疾人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偏重问题,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制度安排。而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侵权人对受害人死亡而导致被扶养人的扶养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赔偿,二者并不冲突。遂判决在计算徐某丙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时,不应扣减“残疾人两补”。

在线法律免费咨询,免费在线律师咨询,请点击咨询按钮。

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部分内容转载自互联网,因客观原因无法采集到相关作者信息,如果无意中侵犯了作者著作权!请来信来电删除!
4006855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