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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龚小某、谷某某与蒋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基本案情

龚某某于2001年2月8日与其前妻离婚,离婚后与蒋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双方未登记结婚。2022年11月11日,龚某某因疾病去世。2022年12月16日,龚某某之女龚小某与蒋某就龚某某的部分遗产处理达成协议,用龚某某遗留房产30%份额市场价值以及汽车对蒋某进行补偿。后龚小某与其祖母谷某某在办理龚某某的银行存款继承时,发现蒋某利用独自保管龚某某手机的机会,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移遗产超百万元,遂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蒋某返还该部分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与龚某某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按同居关系处理。蒋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处理的款项为同居期间的共同收入,其亦非法定继承人,在没有遗嘱或相应依据的情况下,应与法定继承人共同协商处理龚某某的遗产。蒋某与龚某某虽未登记结婚,但二人共同生活多年,相互扶持照顾,于情于理龚某某所留遗产应对蒋某予以适当补偿。龚小某与蒋某协商,用龚某某遗留房产30%份额市场价值以及汽车对蒋某进行补偿的行为,符合人伦情理。但此外蒋某又利用保管龚某某手机的机会,将案涉款项转给自己所有,没有合法依据,且超出了一般情理,构成不当得利。遂判决蒋某向谷某某、龚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100余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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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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