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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梁某与侯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年逾五旬的侯某在路边摆摊卖水果。梁某等五人聚餐饮酒结束后,行至水果摊欲购买水果。在品尝过程中双方发生言语争执,梁某用塑料凳砸向侯某,随行人员又抽走侯某身后躺椅,致使侯某躲闪倒地,周围群众见状上前劝解,梁某等人离开。后梁某等人又折返回来继续找侯某理论,双方再次发生言语争执。梁某掀翻侯某的水果摊,并再次用塑料凳砸侯某,同行另一人也上前拳打侯某。侯某后退躲闪,并顺手拿起水果摊上的菜刀进行防御。梁某等人一拥而上,想要夺过菜刀,双方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侯某的刀划伤梁某。随后梁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机关侦查后,检察机关认为侯某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梁某以侯某的行为构成侵权为由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侯某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年逾五旬的侯某独自面对梁某等青壮年的不法侵害时,在人数和体格上均明显处于劣势,且事发原因是梁某等人逞强耍横、有意挑衅,并对侯某进行反复殴打。侯某若不立即采取相当强度的反击,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可能遭受更严重的损害。在此种紧迫情形下,不应苛求侯某保持相当程度的理智和灵活性,进而选择危害性相较于刀具更小的器械或者手段来反击防御。 因此,在忍无可忍且毫无退路的情况下,侯某选择持刀制止梁某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梁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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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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