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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诚律师事务所

牟某珍与瞿某笼、瞿某全、吴某红、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牟某珍与瞿某笼(系未成年人)同为某小区居民,该小区内建有一座四周用拦网围住的篮球场,球场开放时间为每日8时至21时,仅有一门可供出入。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8月2日18时许,瞿某笼在篮球场与他人打篮球时,于背身退步的过程中将横向穿越球场准备前往球场中心区域拾捡矿泉水瓶的牟某珍撞伤。牟某珍遂起诉请求瞿某笼及其监护人瞿某全、吴某红和某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2万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篮球场系独立的专用运动场所,篮球运动具有激烈的对抗性,参与运动的人员需倾注较多的注意力,不应要求其时刻避让擅入球场的他人。瞿某笼于球场开放时间在相对封闭的篮球场内打球,系正常的体育休闲行为,其在打球过程中背身退步亦属篮球运动中的常规动作。牟某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篮球场内正在进行篮球运动时应当预见进入球场中心区域具有相当的危险,但其在未进行任何提醒的情况下径行进入拾捡矿泉水瓶,超出了参与运动人员的合理预见范围,牟某珍应对自身损害自负其责。某物业公司负责篮球场场地和设施维护,与牟某珍的损害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遂判决驳回牟某珍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牟某珍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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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万诚律所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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